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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作出规范,拟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指引》统一了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还包括了风投基金和代销机构。
所谓“投资者适当性”,是指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其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具体而言,基金募集机构需要根据风险测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五个等级。
据了解,C1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以此类推。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指引》的配套文件《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显示,R1级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市场普遍认为风险较高的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等均为R5级。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亦详细规定了在投资者和产品的风险不匹配时的违规行为包括:机构不得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