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失德艺人应加大惩处力度)
作者: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明星、艺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因其社会知名度吸引大众的关注,理所当然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社会责任,必须以德艺双馨的标准规范言谈举止,引导粉丝特别是青少年粉丝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近年来,由于存在行业野蛮生长、市场监管缺失、资本不良牟利等情况,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新情况新问题迭出,导致文娱行业出现了一批违法失德艺人,严重败坏行业风气,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当前,艺人违法失德乱象频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济方面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如某些艺人享受天价片酬,扰乱行业秩序;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监管,采取各种手段偷税漏税;代言产品频频“翻车”等等。二是思想作风言行方面严重失德失范违法甚至犯罪。如某些艺人思想低俗、品行卑劣,侮辱英雄先烈,公然歪曲历史;某些艺人吸毒、酒驾醉驾,甚至涉嫌性侵;再如某些艺人欺瞒大众,学术造假等等。三是职业道德方面价值观混乱、成功标准错乱。如一些艺人专业水平较低,却不思如何提高个人学识素养,反而崇尚恶意炒作,流量造假,虚构人设;又如一些艺人不仅未能正确引导和约束粉丝理性追星,甚至放任和教唆粉丝拉踩引战、攻讦他人。
为遏制行业不良风气,打击艺人违法失德行为,近日,中宣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今年年初,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和自律管理。多部法规的“组合拳”彰显了国家对违法失德艺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肃清娱乐行业不正之风的决心。
笔者认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一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应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匹配,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既然享受了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所带来的名利光鲜,就更应该谨言慎行,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并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违法失德艺人,应以更严格标准追究其责任,引导演艺娱乐业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
第一,在惩处期限上宜从严处理。当前时期,有关部门在惩处违法失德艺人时,可以在参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约定的行业联合抵制期限的基础上,根据其背德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设定更长时间的封禁期限。对于触碰底线的艺人(如存在政治立场问题、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坚决给予永久封禁处罚。
第二,在惩处范围上宜全面处罚。对于处于封禁期内的违法失德艺人,除禁止其参演电视、电影、综艺、网剧、广告等外,还应将封禁延伸至网络平台。许多劣迹艺人在社交媒体平台都拥有相当数量的粉丝,即使遭到封禁,其仍能依靠可观数量的粉丝进行直播带货、获取打赏,甚至在网络上代言品牌,通过引流变现照样赚得盆满钵满。网络作为公共领域,不能成为违法失德艺人的避难所和“新金矿”。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16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