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原副行长判14年未收监?回应: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德州银行|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18:06:59 发表评论

(一银行分行原副行长判14年未收监?回应: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振宇被判14年后却未收监引发关注。

12月12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显示,经查,2020年6月24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因朱某宇身患严重疾病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抄送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宇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所依据的滨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心电图、病残鉴定报告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通报》还显示,2020年6月24日,朱某宇到滨城区司法局彭李司法所报到。检察机关对朱某宇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监督检察,未发现脱管漏管问题。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到的朱某宇就是指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原副行长朱振宇。

今年4月1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朱振宇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8月至12月,朱振宇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身份,找企业顶名借款,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王某经营的蓝色物资公司、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朱振宇先后实施合同诈骗4次,数额共计1100万元。

一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企业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振宇退赔被害人1097万元。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2月初,被害人张某向有关媒体反映:二审后本应该入狱服刑的朱振宇,却一直未被收监,而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继续在监狱外生活。在此期间,法院没有给受害者提供过任何保外就医的相关材料,也从未主动向受害人说明情况。

根据《通报》,12月11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原副行长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德州银行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为16.2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董合平。截至2019年9月末,德州银行的资产总额为538.58亿元。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于2013年12月设立,是德州银行设立的第一家异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