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加入相互宝大病互助 患病无法理赔!她无法接受

2020年11月17日00:06:31 发表评论

(女子加入相互宝“大病互助计划”,患病无法理赔!她无法接受这理由)

加入网络互助平台为可能患病“未雨绸缪”,成为不少网民的选择,与此同时,网络互助平台涌现的各类问题也引发关注。有加入相互宝等网络互助平台的网友向南都记者报料,平台相关规则不明晰,无法接受平台不予理赔的理由。

南都记者实测发现,多家网络互助平台在申请加入时只需要身份证号,不需要提供任何健康证明,审核并不严格。9月7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披露称,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多名保险业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尽管现阶段有难度,但为了规范网络互助平台发展,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帮助这种类相互保险机构加强管理,“如果涉及到公众的保险利益,网络互助平台应该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

案例:

相互宝用户因做过头部手术患胃癌无法获赔

近日,家住河南濮阳的沈女士向南都记者报料,2018年11月,她加入了相互宝的大病互助计划。据该平台推广页面提示,加入大病互助计划保障99种重疾、恶性肿瘤和特定罕见病,如不幸患病,30天-39周岁的签约者最高可获30万元的互助金。加入1年半以来,沈女士在相互宝累计分摊了81.33元,帮助47775人。

11月上旬,沈女士在上海瑞金医院接受治疗。

今年7月11日,36岁的沈女士因胃疼、呕吐前往医院检查,后被确诊胃癌。一个月后,她向相互宝提交大病互助申请,次日相互宝客服拒绝其赔付。原来,沈女士因面肌痉挛,4年前在河南濮阳一间医院进行了“乙状窦后入路开颅面神经血管减压术”,属于颅骨钻孔开颅手术。相互宝客服回复称,由于沈女士加入前做过开颅手术,患有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不能获得补助。

10月沈女士曾短暂出院,上海瑞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

沈女士说,她是在申请加入两年以前做的手术,当初她正是仔细看过相关条款,确认符合健康要求后才加入,“我申请加入相互宝的‘健康要求’,从就医行为相关、疾病相关和女性补充相关的条款,都没显示有过颅骨钻孔手术不能加入。”

南都记者查阅相互宝相关条款发现,其用户的互助计划范围显示,如果加入相互宝后用户需要做颅骨钻孔手术,不在其互助赔付范围内。另一方面,用户加入相互宝的申请页面内,其健康要求却未明确提示做过“颅骨钻孔开颅手术”的用户不能加入互助。

沈女士认为,加入时相互宝也没提示不能有颅骨钻孔手术的历史,如今她因胃癌申请互助,她想不明白胃癌与颅骨钻孔手术有和联系,“如果不符合情况,当时为什么能加入并连续正常缴纳互助金?”沈女士说,她的疑问还未获解答,便已被相互宝强制退出互助计划,累计分摊的互助金也未予返还。

对此,南都记者多次联系相互宝的客服,其回应称,对于沈女士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核查再回复。

申请加入只需身份证号,无需健康证明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南都记者进行了实测。南都记者点击进入相互宝,其介绍页面称大病互助计划最高30万元,截至11月6日15时有1亿余人参与,下方有一个“0元加入”的按钮,南都记者点击加入后,页面自动读取姓名与身份证号。此外还需综合评估,参考个人芝麻信用评估结果和花呗使用情况等进行。

申请加入时用户根据情况点击,未要求出具健康证明等材料。

点击“同意”后,随即进入“健康要求确认”页面,弹窗提示确认是否患有三高、心血管病、脑部疾病、肾疾病等5类疾病,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有部分疾病”或“无以上疾病”,页面还提示需确认“本人健康情况符合互助计划的健康要求,否则将自动退出计划,已分摊的金额不予返还。”

随后,南都记者尝试申请加入在国内互助平台中历史最久的“康爱公社”,其加入时也需提供身份证与手机号码,点击进入后要求用户阅读入社须知,相关条款确认用户是否健康或身患何种疾病,点击健康后即提示进入为期一年的观察期。

对此,购买了多款商业医疗险和网络互助产品的广州市民王先生介绍称,“这个等待期就和保险一样。虽然交了一笔钱给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也有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发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类网络互助平台在整个注册签约流程中不需要用户提供任何健康证明,通过平台公约对用户进行约定,随后用户需等待通过90天到一年不等的观察期。多名用户反映,在申请赔付后再由平台对用户就医史进行调查。

观点

如疾病间无因果关系

平台负有举证义务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娟认为,相互宝设计之初就是按照保险来设计的,产品原型也是参照相互保险社的模式打造,应该不忘初心,参照保险产品的赔付标准,承担起举证和赔付责任。

杨娟表示,《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有个限制条件,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也就是说,不是只要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都有合同解除权,而必须是投保人被询问后未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评估风险的。所以,如果出险疾病与投保前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如果保险公司非要说两者之前有因果关系,则要保险公司来证明,因为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杨娟表示。

“在沈女士被相互宝拒赔这起案件中,分两种情况:如果沈女士加入相互宝时符合健康要求,现在所患胃癌在互助范围;胃癌首次确诊时间在互助期内,实地调查病情属实,相互宝应该给予补助。如果沈女士加入相互宝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没有如实告知她做过颅骨钻孔手术。基于之前的颅骨钻孔手术与现在的胃癌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相互宝拒赔,则必须由平台来证明,加入相互宝时未告知的颅骨钻孔手术,与此次胃癌有关联性。”杨娟分析称。

监管声音

网络互助平台属于非持牌经营

涉众风险不容忽视

作为伴随互联网发展兴起的金融服务,据《2019-2020中国网络互助行业发展现状、市场规模及用户画像分析》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网络互助平台客户超过3亿。

南都记者在投诉平台搜索发现,目前有关相互宝的投诉集中在未经许可在不知情情况下自动扣费、分摊金额变多、用户加入计划后患病拒赔付等问题。此外,这类网络互助平台的资金监管不透明,存在跑路风险也是关注焦点。

不少人将网络互助平台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对此,长期关注寿险市场的燕道数科创始人兼CEO娄道永告诉南都记者,二者有本质区别,“保险核保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查、核定和选择风险的过程,网络互助行业没有核保。”

娄道永进一步分析称,网络互助有别于商业保险,一是网络互助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与保险不同,网络互助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摊风险。二是网络互助的功能定位与保险存在差异,网络互助平台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作为一种低层级风险对抗渠道,发挥了一定的社会保障补充功能。三是网络互助在兑付能力上与保险存在差异。互助会员之间、会员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度是互助计划得以发起的基础,当互助事项出现时,平台通过计算确定会员的均摊金额,但平台不对互助事项及互助金额承诺刚性兑付。

但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网络互助由平台百姓投入资金,根据他们的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承担一定责任,该平台的条款就具备保险合同的性质。

就在不久前,监管部门也针对网络互助平台发声。9月7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披露称,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声音

代表委员建议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

就网络互助平台的现状,多位保险业专家向南都记者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许闲认为,所有加入平台的个人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许闲提醒,由于不同平台的不同做法,有的平台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有的却是要求提前将钱存入平台,这就可能发生平台沉淀的资金规模庞大、资金池不受监管的情况。

那么,未来如何规范网络互助平台、保障用户权益?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建议,互助平台应当有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同时互助平台存在吸纳资金的行为,要防止资金被非法占有,那么这个资金应当由第三方监管,包括其承诺条款也应在第三方机构备案。

“如今这些行为的相关条款、约定,包括缴纳互助金的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相应的过程要留有痕迹,相应的资金也应由第三方监管,才能保证这个互助金额不被非法侵占。”李滨表示,在百姓投入互助金后,相关的互助企业就成为一个对外的负债主体,根据互助者的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来履行一定的行为,此时就需要监管部门来保证企业具备相应的履行行为的能力,应有一些惩罚性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互助计划是否该纳入到保险监管体系,许闲表示,“如果是银保监会审批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它自然在监管范围内。但如果是自发的组织,目前挺难把它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这涉及到了一个较为系统性的监管问题。”他建议称,根据现状,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帮助这种类相互保险机构加强管理,如果涉及到公众的保险利益,应该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张琳,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均关注了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网络互助。

张琳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并成立网络互助协会。郑秉文指出,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数据

六成受访网络互助用户家庭月收入不足1万元

我国网络互助行业的发展经历了“起、落、起”的过程。2011年,国内首个网络互助平台“抗癌公社”(后改名康爱公社)上线,这期间我国的网络互助行业处于雏形阶段。2016年,网络互助行业迎来爆发期,而因为参与用户缴纳费用可沉淀资金池等问题,诱发监管风险,同年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大量互助平台关停。2018年10月,相互宝入局后,网络互助被重新带热,多家互联网巨头进入该行业。

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参与互助的不少属于中低收入人群。截至2019年底,近六成受访网络互助用户家庭月收入不足1万元,47.8%的受访用户来自三四线及以下城市。艾媒相关报告还披露,对于用户而言,资金安全、运作工程是否透明、赔付是否有保障存疑;对于平台而言,也存在客户逆向选择带病投保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