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防风险错配 《适当性管理办法》七一起实施

2017年6月12日04:37:20 发表评论

  距离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而正式发布期则是在半年前。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适当性管理办法》,该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适当性管理”已并非新鲜事物,我国的适当性制度起点于2008年4月,彼时国务院已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和2010年推出的股指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均都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落实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当性管理办法》已逐渐成为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工具,即将实施的新规俨然已成为众多证券公司目前的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进一步深入发展,投资者权益保护主题越来越受到金融市场的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自2009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日渐完善,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依据各自特点,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证券期货行业的角度看,适用于指导全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依然缺位,而《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台即弥补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基础性制度缺失的空白。“以往在部分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一位投资者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曾表示,《适当性管理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并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是对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进,必将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推行与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特点密切相关,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不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而个人投资者,由于投资知识、能力、经验有限,缺乏独立判断能力,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国内的投资者适当性规范实施显得尤为重要。”长城基金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新规构建一整套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从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分类、金融产品风险划分、风险评估、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解决、违规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赋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权以及自律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权。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中小投资者保护性措施。

   《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所有涉及到客户购买产品或接受券商服务的业务,例如传统经纪业务、资管业务、研究业务等,覆盖融资融券、个股期权、分级基金等需要准入条件的高风险业务,涉及面非常广。

   新规中强调“买者自负”的理念。同时,“新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更多更为严格的要求,执行新规后,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客户的体验。新规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对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做出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