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建设和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正在不断深化。《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资委获悉,围绕董事会建设,明年的改革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不仅试点央企数量增加,董事会职权也会进一步下放,把企业管理的权力交还给企业。
“国资委将把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6项权利授予企业董事会,其中包括不少突破和亮点。”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说,比如,董事会可以在主业范围外确定1-2个新业务领域,进一步明确了选人用人中党组织与董事会职责定位,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结构与水平,董事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等等。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提高对董事会及董事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国资委日前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了《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对评价内容进行了完善。董事会评价主要是规范性、有效性两个方面,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3项精减为8项,进一步突出了对有效性的评价;董事评价主要是行为操守、履职业绩两个方面,董事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2项减少到内部董事5项、外部董事8项。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按照此前改革安排,董事会建设方面3项试点将在宝武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广核集团开展,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将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通号等中央企业的二级企业开展。
“董事会扩大试点的意义重大。自2004年试点以来,董事会不仅帮助央企实现了科学、民主决策,而且加强了对内部人的控制,从制度上约束了国企高管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现象发生。”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在不少央企人士看来,2014年开展的对4家中央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截至目前,102家中央企业中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达到83家,占比超过80%;中央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已经达到417人,专职外部董事增加到33人。各省(区、市)国资委所监管一级企业中有88%建立了董事会,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的企业占比13.1%。
毫无疑问,决定董事会作用和效率的核心问题就是经营层的选聘,以及能否有效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有央企人士坦言,中央企业董事会的权力仍没有有效落实,董事会与国资委的权责边界仍不清晰,“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还在探索过程中。
“国企在2004年之前就有董事会,这些董事会内部设置也是该有的都有,但董事会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在出资人机构和国企之间没有一个缓冲带,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经常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政企不分的现象很普遍。因此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出资人机构应该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权、属于董事会的权力,都交给董事会,包括三项最重要的权力,即聘任权、考核权和薪酬权。
对此,彭华岗表示,各中央企业和各地着眼于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还通过试点,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在探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上,试点企业一方面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环节,党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董事会做好协同配合;另一方面,在选聘环节,充分尊重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由董事会最终确定人选并签署聘用协议,维护了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目前央企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加大。据调查问卷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中,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约占5.1%,其中,中央企业二级企业中,由董事会选聘和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约占7.4%。省级国资委单位所出资企业及下属企业中,通过市场化选聘并管理的经理层人员占14%。招商局、中国建材等50多家中央企业和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级国资委在二三级企业探索实施了职业经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