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游学提前归国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
郭某与某培训公司签订《游学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培训公司为郭某安排为期24周的海外游学服务,学费、住所费、餐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7000余美元。郭某游学期间,其父突然离世,郭某中途回国。因后续课程费用退还问题,郭某与某培训公司产生争议,郭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游学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游学者在当地学习过程中,因个人或其他因素(例如生病或亲属相关原因等而不能来上课时),退费事宜双方协商。协议中虽未对退费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但参照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在法院调解下,某培训公司扣除了郭某已产生的学费、机票、住所费等费用,将剩余的费用退还给了郭某。
【法官点评】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理念的更新,游学成为越来越多家庭为孩子开拓眼界、体验不同文化的选择。游学过程中,游学者或游学组织者均有可能会由于一些无法预知的原因导致游学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况,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游学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游学经营者应予以退还。目前全球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预付式合同纠纷,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薛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