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流动性新规利莫大焉

2017年9月25日16:05:37 发表评论

  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个新规在规范开放式基金投资运作、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着墨甚多,尤其是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方面,许多举措是非常有意义的。

  比如,对于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新规要求采用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三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众所周知,一只基金如果存在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过高的情况,那么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很有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巨大影响,其申赎行为存在隐性“侵蚀”该基金其他中小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因此,新规通过一系列举措,如限制持有份额较高的单一投资者的申赎频率,来保障基金合法运作,这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规单设一章(第八章)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值得一读。

  其一,该章节要求新设的货币市场基金,如果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则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且要求80%以上的基金资产须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二,该章节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其三,该章节要求对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总份额超过50%,货币市场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

  其四,该章节还提出对于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由证监会会同央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此外,还有多条规定来“看紧”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但最有看点的莫过于前述四条要求。

  总体上看,上述条款一方面通过对基金投资标的和对基金资产应用“摊余成本法”实行限制,降低了基金资产估值虚高的可能,也就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机构巨额赎回的动机。另一方面,通过控制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动态调整组合剩余期限等方式,来控制货币市场基金或有的流动性风险的总量,这显然能更大程度地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维护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好风险就是增厚持有人的利益,新规利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