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三类股东”应早日出台规范指引

2017年6月23日23:51:42 发表评论

  而对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的代持,出现不合法股东等问题,监管部门可要求发行人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将“三类股东”所有出资人直接穿透至个人。如果发现不合法、不合规的股东,这样的企业应终止上市程序。如果合规,则应予以支持。

  近期,带“三类股东”的企业特别是新三板公司的IPO问题受到市场的日益关注。对于带“三类股东”企业的IPO问题,此前虽然市场传闻不少,但目前监管层既没有明确要求拟IPO企业进行清理,但也没有形成明确的审核标准,这也导致那些存在“三类股东”的拟IPO企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所谓“三类股东”,主要指公司股东中的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持股。自2013年底全国股转系统放开试点之后,新三板市场获得超常规发展。如截至6月18日,新三板挂牌企业高达11302家。而在超万家新三板公司中,其股东中包含“三类股东”的不在少数。由于能够直接带来资金,“三类股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那些渴求资金的企业而言,无形中能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新三板挂牌企业也可通过引入“三类股东”,继而实现做大做强。因此,“三类股东”在支持中小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不容置疑。

  不过,新三板带“三类股东”企业的IPO进程却不太顺利。现有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只有海辰药业以及长川科技两家股权结构中带有“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公司成功过会并完成首发。而海容冷链、有友食品等数量众多IPO排队中的公司因股权结构中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其审核目前基本处于被搁置状态。按照证监会审核进度,主板一年半左右预披露更新,创业板1年左右预披露更新,像海容冷链2015年底上报IPO材料,今年2月份才得到第一次反馈,4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任何进展,而排队只有9个月的泰达新材排队已经预披露更新了,这就是有无“三类股东”IPO进程的主要区别,而类似的例子太多了。

  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虽然不及沪深市场的层次“高”,但其在支持企业融资,促进中小创企业发展等方面同样功不可没。然而,其中的某些优质企业拟IPO时却遭遇到“三类股东”的障碍,不仅不利今后中小创企业得到“三类股东”的支持,其影响更将波及到新三板市场。